近日,我市出台了《加强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决定对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建立登记备案制度,实行报告审批制度及证件集中保管制度。
根据《办法》规定,市管干部因私出国(境),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登记备案;实行一事一批,一般一年不得超过一次,费用一律自理。审批有效期为一个月。
市管干部申请出国(境)探亲的,探望对象主要是在国(境)外定居、留学或工作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申请出国(境)旅游的,一般只限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时间,其他时间一般不予审批;申请出国(境)参加学历教育、学习培训等,必须按规定经过组织批准,未经批准的,不予办理出国(境)审批手续。
市管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件,由市委组织部集中保管。市管干部在规定时限内不主动上交因私出国(境)证件的,由市纪委、市委组织部予以诫勉谈话;对拒不上交出国(境)证件的,予以通报批评;通报批评后,仍不上交的,予以党政纪处分和组织处理,直至免职,并在3年内停止受理其再次因公和因私出国(境)的申请。
市管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自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市管干部的配偶、子女办理出国定居或办理外国长期居留证、前往港澳通行证、香港和澳门的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市管干部本人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市纪委、市委组织部报告。(来源:乐清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