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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发表时间:2006/9/15 20:35:05    浏览量:7026次    作者:    来源:

1、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
2、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港口建设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企业,经营期限在15年以上的,经批准,从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6个至第10年减半征收。
3、外商投资设立生产性企业,凡属技术密集、知识密集性项目或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经批准,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外商投资技术先进性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
5、产品出口性企业在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当年出口年产值占企业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可继续减半征收。
6、外国投资者将其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利润,在中国境内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技术先进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5个的,可以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于一般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可以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40%税款。
7、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国产设备,如该类设备属免税目录范围,可全额退还国产设备的增值税。
8、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承接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的出口产品或进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可享受出口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政策。
9、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目录》鼓励类和限制乙类,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征的进口商品目录》年列的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0、外商投资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10%以上(含10%)的,经批准,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所得额。
11、凡进入乐清市中心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除享受国家、省、市有关优惠政策外,还可享受有关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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