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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企业效益激励、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2/7/19 16:48:12    浏览量:6914次    作者:    来源: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工业企业效益激励、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已经十五届市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七月六日

工业企业效益激励、节能减排
和技术改造奖励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中共乐清市委乐清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乐商创业创新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乐委发〔2012〕22号)精神,进一步细化工业企业效益激励、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奖励政策,更好地推动我市工业经济转型升级,促进我市实体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业企业效益激励
  (一)奖励范围。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纳税、诚信经营、规范管理、独立核算的本市工业企业。两年内有偷漏税行为被立案查处的,不予申报。
  (二)奖励程序。工业企业效益奖励实行一年一评。申报企业于2月15日前上报上一年度企业销售收入和实缴税收等相关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为准),经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下达奖励资金。
  (三)奖励内容
  1.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理念。对在乐清市域范围内,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前10名的,由市政府进行表彰。
  2.对在乐清市域范围内,亩均实缴税收达到35万元以上且销售收入1亿元(含)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对地方财政贡献新增10%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工业电器、电子元器件、船舶、服装、包装印刷、精密模具、建工钻头(工具)、煤矿机械、气动元件等产业集群中评选一批“亩产效益”行业龙头企业(实缴税收200万元以上),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并给予奖励10万元。
  4.对在乐清市域范围内,实缴税收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1.5亿元、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授予“突出贡献奖”,并分别奖励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
  5.对整合重组成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工业企业,从整合完成当年开始,连续三年对其地方财政贡献新增超过15%以上部分,给予50%的奖励(奖金额低于5万元的不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6.同一年度上述第2、3、5项财政奖励资金不能同时享受,企业只能选择其中一类项目申报。
  (四)奖励评价指标
  1.“亩产效益”综合评价:按照亩均销售效益和亩均税收效益总分高低进行排名。亩均销售效益权重为25%,计算方法为考评对象亩均销售数÷全部考评对象亩均销售平均数×25;亩均税收效益权重为75%,计算方法为考评对象亩均实缴税收数÷全部考评对象亩均实缴税收平均数×75。没有完成年度节能降耗考核目标和年度减排任务的,予以一票否决。
  2.实缴税收: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缴纳(含个人所得税)的所有税收,不包括各种费、基金和“免抵退”税,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认定数据为准。
  3.地方财政贡献: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企业所得税(不包括固定资产出售所缴纳的各项税收)乐清市本级地方留成部分。
  4.销售收入:为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主营业务收入,以市地税局、市国税局认定数据为准。
  5.用地面积:以企业实际使用的工业用地计算,即自有厂房登记面积+租赁厂房面积。企业自有厂房、整体租赁厂房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数据(土地证登记面积)为准;部分租赁厂房按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折合为1亩用地面积计算,以市住建局认定数据(房产证登记面积)或者以具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平面图为准。企业租入厂房的相应增加企业用地面积;企业将闲置厂房依法出租给其他合法经营企业,若承租企业年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的,出租企业出租面积可予以相应扣除。企业新增土地扩大规模的,在增量土地投产第二年开始计入用地面积总量;特别重大项目按照供地协议,经住建、国土部门批准,允许一次供地、分期实施的,按分期实施地块投产第二年开始相应计入用地面积总量。
  6.亩均销售:为企业销售收入除以用地面积。
  7.亩均实缴税收:为企业实缴税收除以用地面积。
  8.整合重组新增地方财政贡献:企业整合重组完成当年、第二年、第三年地方财政贡献减去重组前各企业地方财政贡献之和。
  二、节能减排和技术改造奖励
  (一)奖励范围
  经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合法经营的本市工业企业,提供工业性服务的检测检验单位(节能减排项目包括非工企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符合国家、地方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在合理工期内竣工,取得合法凭证的节能减排项目、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技术改造项目、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及其他重大工业项目等,具体为:
  1.节能减排项目是指各类节能(节水)技术改造项目,包括节能新技术、新产品和新工艺的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推广项目,可再生能源、新能源和绿色照明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项目。
  2.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是指按市政府要求对“高能耗、高污染”企业进行关闭、升级、转型的项目。
  3.技术改造项目是指企业从事设备购置、更新、工艺改造等投资项目。项目投资总额需在200万元以上。
  4.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包括信息化和技术融合、产品融合、业务融合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其关键环节信息化率和关键工序数控化率需达70%以上。包括信息技术转让与应用、嵌入技术转让与应用、计算机设备、网络设备、软件嵌入设备,以及CAD、CAM、ERP 软件等方面的设备购置、更新、改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5.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指3年内已获得省级工业新产品证书(行政认定)或者获得国家发明专利,项目实际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近2年销售(订单)累计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创新产品产业化项目。
  6.重大工业项目指实际投资额在3000万元(含)以上具有较大带动作用和投资规模,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发展后劲足的技术改造或者新建的工业项目,需经企业申请,由市经信局牵头组织专家评审后,报市工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审核确定。
  (二)奖励程序
  1.项目承担企业向市经信局提出申请。申请材料包括: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项目确认书批文、各类有效财务凭证复印件及汇总表、财务报表、承诺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具体申报材料以市经信局、市财政局相关文件为准)。
  2.市经信局、市财政局根据企业上报的资料进行实地联合审核,并确定补助项目和补助、贴息金额后予以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财政局、市经信局联合下达项目补助、贴息资金。
  (三)奖励内容
  1.节能减排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2.落后产能淘汰项目,按照企业现有设备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并补助企业在岗职工每人三个月基本生活费。
  3.技术改造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进口设备的,按照进口设备额的8%给予补助。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按实际到账额的5%给予贴息,贴息期限1年。
  4.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5.新技术产业化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5%给予补助。
  6.重大工业项目,最高可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
  7.单个项目补助或贴息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8.同一企业同一项目只能选择一类项目申请财政资金支持。对已获得国家、省、温州市有关部门相关资金补助的,市本级依照上述标准给予补足;对已获得市本级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享受补助。
  (四)奖励评价指标
  1.项目实际投资额必须是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设备购置、技术转让、软件购置、测试安装等费用支出。
  2.落后产能淘汰项目补助:设备补贴范围为企业关闭、升级、转型后不能或不需要用的设备;设备评估价格高于账面净值的按账面净值给予奖励;设备评估价格需要由有设备评估资质的单位出具评估报告。
  在岗职工人数为企业关闭前第三个月、在该企业连续工作6个月以上的在岗职工数,同时需要提供社保证明、工资发放名册、用工合同、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基本生活费标准按乐清市当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项目建设期确认。以项目备案确认通知书中起始实施日期前6个月开始予以计算,建设期最长不超过30个月。
  4.节能减排项目、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项目、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在项目完成后,需要经过专家现场审核确认。
  5.对实际投资额难以确认的项目,需要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
  6.企业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贷款实际到账额,应为企业在项目实施期内向金融机构借贷的中长期固定资产贷款,且贷款资金已经到账,并有60%以上用于项目相关投资支出。对有中长期贷款的技术改造项目,企业可以选择补助或者贴息,但不得同时享受。
  三、奖励监督
  (一)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要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每年对上一年度的专项资金补助、贴息项目绩效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评价。
  (二)企业应妥善管理项目的资产。在项目竣工之日起2年内确须转让、转移的项目专项资金补助资产,应书面报告市经信局和市财政局,并将相应的项目补助资金上缴市财政;否则一经发现查实后,除追缴相应的项目补助、贴息资金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申报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
  (三)企业收到补助资金后,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任何企业不得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财政扶持资金。对违反规定的,除将骗取的补助、贴息、奖励资金全额收缴市财政外,取消其以后3个年度申报项目资金补助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四、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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