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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市侨商会章程
发表时间:2020/6/1 8:10:43    浏览量:11909次    作者:    来源:

乐清市侨商会章程

(2019114日四届五次会员大会修改)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 乐清市侨商会(YUEQING  OVERSEAS  CHINESE  ENTREPRENEURS  ASSOCIATION ;缩写英文名称:“YOCEA”,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归国留学人员在乐清市投资的侨资企业和归侨侨眷、出国留学人员家属创办的侨属企业,以及从事贸易活动的侨商个人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能。

第五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清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党组织隶属乐清市民政局社会组织联合党委。

第六条  本会的会址:浙江省乐清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利用外(侨)资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介绍乐清改革开放的发展情况和投资环境;为海外华侨华人、港澳工商界人士来浙江投资发展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二)组织各种商务及经贸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经济交往与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

(三)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养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四)出版本会会刊或会报,设立互联网站及会员专用网页,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提供形式各异、渠道多样的服务;

(六)维护会员和侨资企业的合法权益,接受会员的申诉和委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华侨华人、港澳人士的意见和要求,并提供法律服务; 开展华侨华人、港澳人士在乐清投资及其合法权益维护情况的调查研究,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七)通过多种形式,加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开展同国内外有关机构、团体的友好往来,促进国际交流与合作;

(八)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乐清市开设的侨资侨属企业或驻乐办事机构;在乐投资工商企业的侨商、港澳同胞或其委派的代表;在乐清市工作的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专业人士和专家;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邀请函;

(四)按规定交纳入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牌匾)。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四)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五)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六)在本会的《会刊》或《会报》上刊登会员企业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的费用;

(五)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六)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向本会反映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

(八)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牌匾)。

第十四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四)做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

(五)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和活动;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后,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侨资企业及侨界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热心协会事业;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四)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本会会长任满后转任名誉会长或推荐其他职务; 本会根据需要聘请若干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名誉会长和高级顾问人选的提名,由秘书处推选,并提请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挥及协调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由理事会推荐,并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政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执行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通过后聘用;

(五)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事务。

(六)负责协调其他相关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相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长、副监事长和监事。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监事长、副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检查本会的会务,审核、查阅本会的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资料;

(七)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和相关部门报告;

(八)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规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有关企业、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十五天内,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及附则。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党建领导机关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建立党组织,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或第一书记。

第四十七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四十八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九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0一九年一月十四日四届五次会员大会修改表决通过后,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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