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侨商协会章程》经2006年3月23日首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其中第十六条规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由于浙江省侨商会、温州市侨商协会及兄弟市的侨商协会每届任期均为三年。浙江省侨商会秘书处建议全省各级侨商协会的任期时间统一为三年,多次要求乐清市侨商协会将每届任期时间四年改为三年。经乐清市侨商协会秘书长议事会议研究,并请示市民政局社团管理办公室,同意将乐清市侨商协会理事会成员的每届任期时间四年改为三年,现提请首届三次常务理事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