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侨商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 乐清市侨商协会 (YUEQING ASSOCIATION OF OVERSEAS CHINESE BUSINESSMEN);缩写英文名称:“YAOCB”,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在乐清市投资的侨资企业和归侨侨眷创办的侨属企业,以及在乐清市投资的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个人共同组成的非营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努力维护和争取会员的合法权益;倡导会员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依法经营,帮助会员协调与有关部门的关系和致力配合政府改善乐清市的营商环境;利用侨商之优势,广泛联系海内外各工商企业及经济组织,增进会员间的经济交往、信息沟通、经验交流,促进国际商贸和经济的合作,为乐清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乐清市人民政府外事侨务办公室、乐清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各种商务及经济考察、会议、展览会、展销会、研讨会、专家讲座等经济交往与推广活动,促进会员经济交流合作;
(二)为会员及其企业人员举办各种专业讲座、业务培训等,为企业培养专业管理人才,提高员工整体素质;
(三)出版本会会刊,设立互联网站及会员专用网页,为会员推广业务及产品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四)组织各种健康文化娱乐活动,丰富会员业余生活,为会员间的沟通与交流提供形式各异、渠道多样的服务;
(五)为海外华侨华人和港澳同胞企业及个人来乐清投资提供有关法规和程序咨询的服务;
(六)组织和认可各种商业服务机构,为会员争取合理合法权益;
(七)依法为会员协调与政府各行政单位间的关系,保护会员合法权益;
(八)开展有利于完成本会宗旨的其他活动和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入会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在乐清市开设的侨资侨属企业或驻乐办事机构;在乐投资工商企业的侨商、港澳同胞或其委派的代表;在乐清市工作的海外华人华侨、港澳同胞专业人士和专家;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按时交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会长或授权代表签发入会邀请函;
(四)按规定交纳入会费;
(五)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为会员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并实行监督;
(四)分享本会其他会员单位的经济信息及产品资料介绍;
(五)随时获得本会为会员提供的最新新闻及经济活动信息;
(六)在本会的《会刊》上刊登会员企业资料;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享有本会会员应该享有的其他权益。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及其他参与活动的费用;
(五)积极参与本会为会员而设的一切活动;
(六)维护本会在社会上之良好声誉;
(七)向本会反映对本会及会员有影响的情况;
(八)履行本会授予之其他应有责任。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以书面形式向本会提出,由理事会研究并表决同意后生效,并向本会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会理事会讨论及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除名后,前期所交一切费用,不予退还。
(一)超过一年不交会费及长期不出席本会活动的;
(二)严重违反本会章程规定的;
(三)触犯中国刑法并已被定罪的;
(四)做出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的;
(五)被中国法院宣告破产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及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重要工作和活动;
(五)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获得到会会员(或授权代表)半数以上同意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会成员,任期为四年;理事在任期间因故出缺或被罢免的空缺,由理事会提名表决通过,补选出理事,报请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理事四年任期届满而未能及时召开会员大会选举新理事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临时延长任期(最长延期不能超过一年),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决定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活动;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中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经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会、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侨资企业及侨界中有一定影响和威望,热心协会事业;
(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三)没有刑事处罚记录;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任职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指挥及协调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行政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下属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通过后聘用;
(四)处理其他由会长及理事会交办的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本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海内外有关企业、人士的赞助;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金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天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条 本会理事会有权根据本章程内容规定,制定具体的执行细则及附则。有关执行细则及附则,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